對外合作

國 際 公 約

相 片

適 用 於 香 港 的 國 際 禁 毒 公 約 有 三 條 , 分 別 是 經 《 1972年 議 定 書 》 修 訂 的 《 1961年 麻 醉 品 單 一 公 約 》 、 《 1971年 精 神 藥 物 公 約 》 及 《 1988年 聯 合 國 禁 止 非 法 販 運 麻 醉 藥 品 和 精 神 藥 物 公 約 》 。

這 三 條 國 際 公 約 為 全 球 合 作 對 付 毒 品 問 題 提 供 條 約 依 據 。 香 港 會 不 時 檢 討 規 管 麻 醉 品 及 精 神 藥 物 的 制 度 , 確 保 符 合 公 約 的 條 文 規 定 。

國 際 合 作

香 港 一 向 積 極 參 與 國 際 間 打 擊 非 法 販 運 毒 品 的 工 作 。 每 年 , 香 港 特 別 行 政 區 ( 香 港 特 區 ) 都 會 以 中 國 代 表 團 成 員 身 分 , 出 席 聯 合 國 麻 醉 品 委 員 會 的 周 年 會 議 。 此 外 , 香 港 海 關 、 香 港 警 務 處 也 會 派 員 代 表 香 港 特 區 參 加 每 年 一 度 的 國 際 緝 毒 會 議 。

國 際 緝 毒 會 議 讓 來 自 南 美 、 中 美 、 北 美 、 加 勒 比 地 區 、 歐 洲 及 遠 東 地 區 的 高 級 禁 毒 執 法 人 員 聚 首 一 堂 , 共 同 交 流 與 毒 品 有 關 的 情 報 , 研 究 對 付 跨 國 毒 販 的 行 動 策 略 。

一 直 以 來 , 禁 毒 處 、 香 港 警 方 及 海 關 與 聯 合 國 、 世 界 生 組 織 、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 特 別 組 織 ) 、 國 際 刑 警 、 世 界 海 關 組 織 及 各 地 政 府 保 持 緊 密 聯 繫 , 對 推 動 國 際 禁 毒 工 作 不 遺 餘 力 。

「 打 擊 濫 用 藥 物 國 際 會 議 」

為 參 考 世 界 各 地 採 納 的 最 佳 措 施 , 學 習 不 同 地 方 打 擊 藥 物 濫 用 問 題 的 經 驗 和 加 強 與 他 們 合 作 , 禁 毒 處 及 禁 毒 常 務 委 員 會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至 二 十 四 日 舉 辦 了 「 打 擊 濫 用 藥 物 國 際 會 議 」 。 近 400名 來 自 內 地 、 澳 門 及 海 外 國 家 ( 包 括 美 國 、 日 本 、 澳 洲 及 新 加 坡 等 ) 及 本 地 的 人 士 出 席 了 會 議 。 會 議 提 高 了 香 港 對 國 際 情 況 的 了 解 , 加 深 對 對 付 有 關 問 題 的 最 新 方 法 的 認 識 , 並 為 香 港 締 造 了 與 各 地 對 口 單 位 進 一 步 合 作 的 機 會 。

會 議 論 文 集
( 部 分 文 件 只 提 供 英 文 或 中 文 版 )


粵 港 澳 合 作

作 為 中 國 最 繁 忙 的 地 區 之 一 , 人 流 貨 流 不 絕 , 香 港 一 直 與 廣 東 及 澳 門 緊 密 合 作 , 以 期 在 區 域 層 面 處 理 藥 物 濫 用 問 題 。

粵 港 澳 三 地 致 力 在 立 法 、 執 法 、 禁 毒 教 育 及 戒 毒 治 療 和 康 復 服 務 等 方 面 , 交 換 心 得 , 交 流 意 見 。

二 零 零 一 年 , 粵 港 澳 打 擊 濫 用 及 販 賣 毒 品 政 策 研 討 會 議 在 香 港 首 度 舉 行 , 接 兩 次 研 討 會 議 分 別 由 廣 東 及 澳 門 在 二 零 零 二 及 零 四 年 舉 辦 。 會 議 旨 在 加 強 彼 此 對 遏 止 跨 界 濫 用 及 販 賣 毒 品 等 各 項 禁 毒 政 策 的 了 解 。

研 討 會 議 讓 三 地 的 官 員 有 機 會 商 討 持 續 加 強 合 作 的 方 法 , 並 建 立 打 擊 藥 物 濫 用 問 題 的 聯 絡 機 制 。 禁 毒 處 、 香 港 警 務 處 、 香 港 海 關 、 社 會 福 利 署 、 生 署 、 懲 教 署 及 政 府 化 驗 所 均 有 派 代 表 參 加 上 次 研 討 會 議 。





| 重要告示
最近修訂日期: 2007 年 7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