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药物条例》第 49D(1)条是一项订有刑事制裁的一般禁止条文,禁止披露由档案室或呈报机构备存的任何机密资料(注一)记录,或向任何人提供从该等记录得到的资料,或容许他人取用任何该等记录。任何人拟作出第 49D(1)条所述的行为,须确保该行为已取得第 49F 条订明的同意,或该行为因其他理由属合法。

为本计划的目的,并在不影响其他情况下,如获学生及其家长/监护人同意,指定滥药者辅导中心可向档案室呈报有关学生的吸毒情况。

所有向档案室提供的资料,均绝对保密,只有直接参与档案室工作的人员,才可取阅。这些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则。



注一:「机密资料」指由档案室或呈报机构所记录关于某人的资料,而该等资料乃有关以下一宗或多宗事项—

(a)该人使用或被指称使用危险药物;

(b)该人被裁定犯有《危险药物条例》所订罪行;以及

(c)该人由于使用危险药物而接受护理、戒毒治疗或康复护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