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第629章)(《條例》) 於2018年7月16日起生效,針對跨境運送大量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現金類物品」)進出香港的情況,設立申報及披露制度,以打擊清洗黑錢及恐怖分子籌集資金的活動。


根據《條例》,經各出入境管制站抵港的人士,如管有總值高於12萬港元的貨幣或不記名可轉讓票據(例如旅行支票),須在紅綠通道系統下的紅通道向海關人員作出申報。其他抵港人士或離港人士,在海關人員要求下,須如實披露。旅客可預先透過提交旅客資料電子表格(現金類物品)填寫現金類物品資料,或填寫紙本申報表。詳情請參閱海關網頁 www.customs.gov.hk/tc/passenger_clearance/instruments/index.html


有關以貨物形式進口或出口大量(即總值高於12萬港元)屬同一批次的現金類物品,須透過現金類物品申報系統,預先向海關作出申報。詳情請參閱海關網頁 www.customs.gov.hk/tc/cargo_clearance/instruments/index.html


違例者可處最高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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