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例
《 危 險 藥 物 條 例 》 ( 第 134 章 ) 作 出 規 定, 管 制 任 何 人 士 經 營、 藏 有、 進 口、 出 口、 供 應 和 製 造《1961 年 麻 醉 品 單 一 公 約》 和 《1971 年 精 神 藥 物 公 約》 載 列 的 所 有 麻 醉 品 和 大 部 分 的 精 神 藥 物。 販 賣 和 製 造 危 險 藥 物 等 嚴 重 罪 行 的 最 高 刑 罰 是 終 身 監 禁 和 罰 款 500 萬 元。
另 外 , 根 據 《 危 險 藥 物 條 例 》 第 8 條 , 管 有 危 險 藥 物 或 吸 食 、 吸 服 、 服 食 或 注 射 危 險 藥 物 均 屬 犯 罪 。 循 公 訴 程 序 定 罪 後 , 可 處 罰 款 100 萬 元 , 並 在 符 合 第 54A 條 的 規 定 下 , 可 處 監 禁 7 年 ; 或 循 簡 易 程 序 定 罪 後 , 可 處 罰 款 10 萬 元 , 並 在 符 合 第 54A 條 的 規 定 下 , 可 處 監 禁 3 年。
《 化 學 品 管 制 條 例 》 ( 第 145 章 ) 對 《1988 年 聯 合 國 禁 止 非 法 販 運 麻 醉 藥 品 和 精 神 藥 物 公 約》載 列 的 所 有 化 學 品 作 出 管 制。 違 例 者 的 最 高 刑 罰 為 監 禁 15 年 和 罰 款 100 萬 元。
《 販 毒 ﹝ 追 討 得 益 ﹞ 條 例 》 ﹝ 第 4 0 5 章 ﹞ 授 權 當 局 追 查 、 沒 收 和 追 討 販 毒 得 益 , 並 作 出 規 定 , 對 付 清 洗 毒 款 活 動 。
執 法 行 動
我 們 的 執 法 機 關 竭 力 打 擊 販 毒 活 動。 警 察 毒 品 調 查 科 和 海 關 毒 品 調 查 局 人 員 全 力 執 行 法 紀, 務 求 把 毒 販 繩 之 於 法, 並 使 藥 物 濫 用 代 價 更 大 和 更 困 難。
警 方 和 海 關 執 法 如 山 , 成 績 有 目 共 睹 , 在 二 ○ ○ 七 年 共 檢 獲 37.36 公 斤 海 洛 英 、 96.41 公 斤 氯 胺 酮 ( 「 K 仔 」 ) 、 435.50 公 斤 大 麻 草 、 197.12 公 斤 可 卡 因 、 40.79 公 斤 甲 基 安 非 他 明 ( 「 冰 」 ) 及 共 65,537 粒 「 搖 頭 丸 」 類 藥 片 。
在 二 ○ ○ 七 年 , 因 觸 犯 毒 品 罪 行 而 被 捕 的 人 數 為 8,509 人 。 其 中 因 製 毒 、 販 毒 或 管 有 大 量 毒 品 等 嚴 重 毒 品 罪 行 而 被 捕 的 有 3,655 人 , 而 因 輕 微 毒 品 罪 行 ( 例 如 管 有 小 量 危 險 藥 物 供 個 人 吸 食 ) 而 被 捕 的 人 數 , 則 為 4,324 人 。
舉 報 罪 行
如 你 懷 疑 任 何 人 士 販 運 毒 品, 或 任 何 處 所 被 利 用 作 製 毒 用 途, 請 電
舉 報 非 法 售 賣 藥 物, 請 電
一 切 舉 報 資 料 絕 對 保 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