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 毒 基 金

二 零 一 零 至 一 一 年 度 禁 毒 基 金 拨 款 计 划
 
二 ○ 一 ○ / 一 一 年 度 禁 毒 基 金 拨 款 计 划 申 请 已 于 二 ○ 一 ○ 三 月 三 十 一 日 结 束 。
二 零 一 零 至 一 一 年 度 禁 毒 基 金 拨 款 计 划 指 引 - 下 载 PDF
二 零 一 零 至 一 一 年 度 禁 毒 基 金 拨 款 计 划 申 请 书 下 载 DOC -
参 考 资 料 的 网 站 连 结 ( 只 有 英 文 版 ) - 下 载 PDF
 
基 金 的 目 标 和 应 用 范 围

一 九 九 六 年 三 月 , 政 府 以 3.5 亿 港 元 资 本 成 立 禁 毒 基 金 , 鼓 励 社 会 各 界 致 力 禁 毒 。 成 立 基 金 一 事 在 一 九 九 五 年 举 行 的 毒 品 问 题 高 峰 会 议 上 敲 定 。 高 峰 会 议 旨 在 集 思 广 益 , 让 政 府 部 门 代 表 和 从 事 禁 毒 工 作 的 志 愿 机 构 同 工 汇 聚 一 堂 , 商 订 全 面 而 协 调 一 致 的 策 略 , 对 付 毒 品 问 题 。

基 金 的 收 入 用 以 资 助 符 合 拨 款 准 则 而 又 值 得 推 行 的 禁 毒 计 划 。 凡 是 以 整 个 社 会 为 对 象 的 禁 毒 活 动 , 不 论 是 预 防 教 育 和 宣 传 活 动 、 戒 毒 治 疗 和 康 复 计 划 , 还 是 研 究 项 目 , 都 在 基 金 资 助 之 列 。

 

禁 毒 基 金 欢 迎 各 界 人 士 捐 款

捐 款 予 禁 毒 基 金

禁 毒 基 金 会 欢 迎 社 会 各 界 捐 款 支 持 各 类 禁 毒 活 动 。 市 民 可 透 过 以 下 方 法 捐 款 予 禁 毒 基 金 会 -

支 票 将 抬 头 「 禁 毒 基 金 会 」 的 划 线 支 票 邮 寄 或 亲 身 交 往 禁 毒 基 金 会 秘 书 处 ( 地 址 : 香 港 金 钟 道 66 号 金 钟 道 政 府 合 署 高 座 30 楼 ) 。 秘 书 处 的 办 公 时 间 为 星 期 一 至 五 , 上 午 九 时 至 下 午 六 时 ( 公 众 假 期 休 息 ) 。

支 票 背 后 请 写 上 捐 款 人 / 机 构 的 名 称 和 联 络 电 话 。 如 您 未 能 提 供 足 够 资 料 , 我 们 可 能 无 法 完 成 有 关 的 捐 款 程 序 。
银 行 存 款 / 转 帐

将 捐 款 直 接 存 入 以 下 银 行 的 禁 毒 基 金 会 户 口 :

银 行 户 口 号 码
滙 丰 银 行 004-511-666653-001
中 国 银 行 ( 香 港 ) 012-875-0-043862-5

你 可 透 过 滙 丰 银 行 、 恒 生 银 行 、 「 银 通 」 柜 员 机 网 络 或 网 上 银 行 转 帐 捐 款 存 入 上 述 户 口 。

重 要 须 知 :

  • 禁 毒 基 金 捐 款 将 当 作 基 金 的 收 入 , 支 持 各 类 禁 毒 基 金 计 划 。
  • 捐 款 并 不 会 用 于 某 一 计 划 或 作 特 定 用 途 。 捐 款 人 如 欲 捐 款 予 特 定 的 计 划 或 机 构 , 可 联 络 「 友 出 路 」 计 划 ( 电 话 : 2867 2766; 电 邮 : pathbuilders@sb.gov.hk ) 另 作 安 排 。 更 多 「 友 出 路 」 计 划 的 资 料 可 参 考 「 友 出 路 」 网 址 www.pathbuilders.gov.hk
  • 禁 毒 基 金 会 处 理 现 金 捐 款 , 请 勿 送 交 / 邮 寄 现 金 。
  • 禁 毒 基 金 会 接 受 期 票 。

发 出 收 据 及 免 税 安 排

捐 款 予 禁 毒 基 金 会 达 港 币 100 元 或 以 上 可 获 豁 免 征 税 。 禁 毒 基 金 会 发 出 的 收 据 可 作 为 申 请 免 税 之 用 。 捐 款 人 如 需 索 取 收 据 , 可 填 妥 禁 毒 基 金 捐 款 收 据 申 请 表 格 , 并 连 同 可 接 受 的 证 明 文 件 , 包 括 银 行 存 款 单 正 本 、 柜 员 机 收 据 正 本 或 网 上 转 账 交 易 纪 录 , 以 邮 寄 方 式 交 回 禁 毒 基 金 会 秘 书 处 ( 地 址 : 香 港 金 钟 道 66 号 金 钟 道 政 府 合 署 高 座 30 楼 ) 。

查 询

如 有 任 何 有 关 禁 毒 基 金 捐 款 的 查 询 , 请 联 络 :

香 港 金 钟 道 66 号
金 钟 道 政 府 合 署 高 座 30 楼
保 安 局 禁 毒 处 转 交
禁 毒 基 金 会

电 话 : 2867 2737 / 2867 2762
传 真 : 2810 1790
网 址 : http://www.nd.gov.hk
电 邮 地 址 : bdfdonation@sb.gov.hk

有 关 收 集 个 人 资 料 声 明

捐 款 人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 将 用 于 处 理 给 予 禁 毒 基 金 会 的 捐 款 或 发 出 捐 款 收 据 及 其 他 相 关 事 宜 的 用 途 。 禁 毒 基 金 会 人 员 、 各 政 策 局 局 长 、 部 门 首 长 及 / 或 获 指 派 负 责 处 理 捐 款 及 有 关 事 宜 的 人 员 , 可 能 会 得 知 这 些 资 料 。

根 据 《 个 人 资 料 (私 隐) 条 例 》 第 18 及 22 条 , 及 附 表 1 第 6 原 则 的 规 定 , 捐 款 人 有 权 查 阅 和 更 正 所 提 供 的 个 人 资 料 , 包 括 索 取 因 捐 款 而 提 交 的 个 人 资 料 的 副 本 。 如 对 禁 毒 基 金 捐 款 的 个 人 资 料 有 任 何 查 询 , 包 括 查 阅 及 更 正 , 请 联 络 禁 毒 基 金 会 秘 书 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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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 织 架 构

基 金 由 禁 毒 基 金 会 管 理 。 基 金 会 是 依 据 《 公 司 条 例 》 ( 第 32 章 ) 注 册 的 非 牟 利 有 限 公 司 。 禁 毒 处 则 为 基 金 会 提 供 秘 书 处 支 援 服 务 。

基 金 会 设 有 管 理 委 员 会 , 按 照 禁 毒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意 见 审 批 申 请 。 管 理 委 员 会 由 保 安 局 常 任 秘 书 长 出 任 主 席 , 职 权 范 围 如 下 :

a. 监 察 基 金 的 管 理 和 投 资 事 宜 。
b. 审 议 向 基 金 提 出 的 拨 款 申 请 。
c. 考 虑 禁 毒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 厘 定 拨 款 金 额 。

基 金 会 又 设 有 投 资 小 组 委 员 会 , 就 基 金 会 的 投 资 事 宜 提 供 专 业 意 见 。 投 资 小 组 委 员 会 由 库 务 署 署 长 出 任 主 席 , 职 权 范 围 如 下 :

a.   向 管 理 委 员 会 建 议 适 当 的 投 资 策 略 。
b.   按 照 经 管 理 委 员 会 核 准 的 投 资 策 略 , 拟 订 投 资 和 运 用 资 金 的 建 议 书 。
c.   向 管 理 委 员 会 建 议 聘 请 投 资 经 理 并 建 议 聘 任 条 件 。
d.   监 察 投 资 经 理 的 工 作 表 现 并 确 保 他 们 遵 守 既 定 的 投 资 指 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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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 核 准 计 划 的 资 料

一 九 九 六 年 的 核 准 计 划
一 九 九 七 年 的 核 准 计 划
一 九 九 八 年 的 核 准 计 划
一 九 九 九 年 的 核 准 计 划
二 零 零 零 年 的 核 准 计 划
二 零 零 一 年 的 核 准 计 划
二 零 零 二 年 的 核 准 计 划
二 零 零 三 年 的 核 准 计 划
二 零 零 四 年 的 核 准 计 划
二 零 零 五 年 的 核 准 计 划
二 零 零 六 年 的 核 准 计 划
二 零 零 七 年 的 核 准 计 划
二 零 零 八 年 的 核 准 计 划
二 零 零 九 年 的 核 准 计 划
特 别 拨 款 计 划 的 核 准 计 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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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 核 准 计 划 的 统 计 数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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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请 资 格 及 手 续

基 金 通 常 每 年 一 次 接 受 拨 款 申 请 。

任 何 机 构 或 个 人 均 可 向 基 金 申 请 拨 款 , 惟 申 请 计 划 必 须 属 非 牟 利 性 质 。个 人 申 请 者 必 须 在 呈 交 申 请 计 划 前 已 获 得 其 附 属 机 构 支 持 的 证 明 文 件 。

任 何 本 港 机 构 辖 下 的 分 会 / 分 区 组 织 , 均 须 经 由 母 机 构 递 交 申 请 。 如 母 机 构 为 辖 下 分 会 / 分 区 组 织 递 交 超 过 一 份 申 请 , 则 须 订 明 优 先 次 序 。 每 个 母 机 构 可 递 交 申 请 不 超 过 三 份 。

每 项 计 划 可 得 的 拨 款 额 通 常 不 超 过 300 万 元 , 而 资 助 期 一 般 不 超 过 两 年 , 惟 基 金 会 如 认 为 计 划 别 具 创 意 , 则 最 高 拨 款 额 可 达 500 万 元 , 而 资 助 期 也 可 长 达 三 年 。

每 个 母 机 构 连 同 辖 下 分 会 / 分 区 组 织 可 得 的 总 拨 款 额 通 常 不 超 过 300万 元 , 惟 在 上 文 所 述 的 情 况 下 , 总 拨 款 额 可 增 至 500万 元 。

所 有 申 请 人 / 机 构 均 须 填 写 申 请 表 一 份 。 逾 期 递 交 或 资 料 不 足 概 不 受 理 。

审 理 申 请 大 约 需 时 三 个 月 。 申 请 人 / 机 构 会 获 书 面 通 知 申 请 结 果 。 基 金 会 在 批 核 计 划 和 拨 款 方 面 的 决 定 是 最 终 决 定 。

2007 年 11 月 , 禁 毒 基 金 会 管 理 委 员 会 参 考 过 禁 毒 常 务 委 员 会 的 建 议 后 , 在 禁 毒 基 金 下 成 立 一 个 特 别 拨 款 计 划 , 以 推 行 由 律 政 司 司 长 领 导 的 青 少 年 毒 品 问 题 专 责 小 组 所 建 议 的 措 施 。 特 别 拨 款 计 划 的 申 请 必 须 符 合 相 关 指 引 所 订 定 的 主 题 及 要 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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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理 申 请 的 程 序

拨 款 申 请 书 首 先 会 送 交 各 有 关 部 门 征 询 意 见 ,然 后 交 由 评 审 委 员 会 及 禁 毒 常 务 委 员 会 审 议 , 最 后 由 基 金 会 管 理 委 员 会 作 决 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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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 款 条 件

获 拨 款 人 / 机 构 必 须 签 署 承 诺 书 , 保 证 若 干 事 项 , 其 中 包 括 拨 款 一 定 用 于 基 金 会 核 准 的 特 定 目 标 和 用 途 。

经 核 准 的 计 划 必 须 由 申 请 表 上 所 列 的 负 责 人 执 行 , 或 按 其 一 般 指 示 执 行 。 作 为 接 受 资 助 的 一 方 , 负 责 人 必 须 对 计 划 的 推 行 事 宜 负 责 。

获 拨 款 人 / 机 构 须 在 核 准 日 期 起 计 六 个 月 内 开 展 计 划 , 并 应 尽 速 进 行 , 务 求 在 指 定 时 间 内 完 成 。 延 长 限 期 的 申 请 通 常 不 获 考 虑 。

申 请 表 上 填 报 的 一 切 资 料 对 获 拨 款 人 / 机 构 具 有 约 束 力 。 获 拨 款 人 / 机 构 尤 须 注 意 , 他 们 必 须 严 格 遵 守 核 准 计 划 的 现 金 需 求 预 测 和 推 行 时 间 表 。

获 拨 款 人 / 机 构 推 行 核 准 计 划 时 , 须 向 基 金 会 作 适 当 鸣 谢 , 包 括 在 所 有 与 计 划 有 关 的 宣 传 品 或 出 版 物 上 作 出 鸣 谢 。

因 推 行 计 划 而 制 作 或 编 写 的 所 有 影 音 制 品 、 报 告 、 手 册 或 其 他 类 似 材 料 的 拥 有 权 、 版 权 和 其 他 一 切 知 识 产 权 , 均 属 基 金 会 所 有 。 基 金 会 可 随 时 使 用 上 述 报 告 和 其 他 类 似 材 料 作 任 何 用 途 。 如 经 基 金 会 事 先 批 准 , 获 拨 款 人 / 机 构 可 使 用 上 述 报 告 和 其 他 类 似 材 料 作 学 术 研 究 或 其 他 有 意 义 的 用 途 。

获 拨 款 人 / 机 构 必 须 事 先 征 得 基 金 会 同 意 , 方 可 更 改 核 准 计 划 的 推 行 时 间 表 或 财 政 预 算 。

获 拨 款 人 / 机 构 应 就 基 金 提 供 资 助 一 事 在 活 动 中 或 制 品 上 ( 视 情 况 而 定 ) 作 出 宣 传 或 适 当 鸣 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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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察 获 资 助 计 划 的 机 制

为 确 保 基 金 的 拨 款 用 得 其 所 , 当 局 会 通 过 下 述 途 径 监 察 核 准 计 划 :

 
  • 获 拨 款 人 / 机 构 必 须 每 六 个 月 提 交 一 次 进 展 报 告 , 并 须 在 计 划 完 成 后 两 个 月 内 提 交 详 尽 报 告 ;
     
  • 管 理 委 员 会 成 员 、 禁 毒 常 务 委 员 会 委 员 和 禁 毒 处 人 员 会 不 时 进 行 视 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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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禁 毒 基 金 会 管 理 委 员 会 会 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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