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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 际 公 约
适 用 于 香 港 的 国 际 禁 毒 公 约 有 三 条 , 分 别 是 经 《 1972年 议 定 书 》 修 订 的 《 1961年 麻 醉 品 单 一 公 约 》 、 《 1971年 精 神 药 物 公 约 》 及 《 1988年 联 合 国 禁 止 非 法 贩 运 麻 醉 药 品 和 精 神 药 物 公 约 》 。
这 三 条 国 际 公 约 为 全 球 合 作 对 付 毒 品 问 题 提 供 条 约 依 据 。 香 港 会 不 时 检 讨 规 管 麻 醉 品 及 精 神 药 物 的 制 度 , 确 保 符 合 公 约 的 条 文 规 定 。
国 际 合 作
香 港 一 向 积 极 参 与 国 际 间 打 击 非 法 贩 运 毒 品 的 工 作 。 每 年 , 香 港 特 别 行 政 区 ( 香 港 特 区 ) 都 会 以 中 国 代 表 团 成 员 身 分 , 出 席 联 合 国 麻 醉 品 委 员 会 的 周 年 会 议 。 此 外 , 香 港 海 关 、 香 港 警 务 处 也 会 派 员 代 表 香 港 特 区 参 加 每 年 一 度 的 国 际 缉 毒 会 议 。
国 际 缉 毒 会 议 让 来 自 南 美 、 中 美 、 北 美 、 加 勒 比 地 区 、 欧 洲 及 远 东 地 区 的 高 级 禁 毒 执 法 人 员 聚 首 一 堂 , 共 同 交 流 与 毒 品 有 关 的 情 报 , 研 究 对 付 跨 国 毒 贩 的 行 动 策 略 。
一 直 以 来 , 禁 毒 处 、 香 港 警 方 及 海 关 与 联 合 国 、 世 界 卫 生 组 织 、 打 击 清 洗 黑 钱 财 务 行 动 特 别 组 织 ( 特 别 组 织 ) 、 国 际 刑 警 、 世 界 海 关 组 织 及 各 地 政 府 保 持 紧 密 联 系 , 对 推 动 国 际 禁 毒 工 作 不 遗 余 力 。
「 打 击 滥 用 药 物 国 际 会 议 」
| 为 参 考 世 界 各 地 采 纳 的 最 佳 措 施 , 学 习 不 同 地 方 打 击 药 物 滥 用 问 题 的 经 验 和 加 强 与 他 们 合 作 , 禁 毒 处 及 禁 毒 常 务 委 员 会 在 二 零 零 五 年 二 月 二 十 三 至 二 十 四 日 举 办 了 「 打 击 滥 用 药 物 国 际 会 议 」 。 近 400名 来 自 内 地 、 澳 门 及 海 外 国 家 ( 包 括 美 国 、 日 本 、 澳 洲 及 新 加 坡 等 ) 及 本 地 的 人 士 出 席 了 会 议 。 会 议 提 高 了 香 港 对 国 际 情 况 的 了 解 , 加 深 对 对 付 有 关 问 题 的 最 新 方 法 的 认 识 , 并 为 香 港 缔 造 了 与 各 地 对 口 单 位 进 一 步 合 作 的 机 会 。 |
会 议 论 文 集
( 部 分 文 件 只 提 供 英 文 或 中 文 版 )
粤 港 澳 合 作
作 为 中 国 最 繁 忙 的 地 区 之 一 , 人 流 货 流 不 绝 , 香 港 一 直 与 广 东 及 澳 门 紧 密 合 作 , 以 期 在 区 域 层 面 处 理 药 物 滥 用 问 题 。
粤 港 澳 三 地 致 力 在 立 法 、 执 法 、 禁 毒 教 育 及 戒 毒 治 疗 和 康 复 服 务 等 方 面 , 交 换 心 得 , 交 流 意 见 。
二 零 零 一 年 , 粤 港 澳 打 击 滥 用 及 贩 卖 毒 品 政 策 研 讨 会 议 在 香 港 首 度 举 行 , 接 着 两 次 研 讨 会 议 分 别 由 广 东 及 澳 门 在 二 零 零 二 及 零 四 年 举 办 。 会 议 旨 在 加 强 彼 此 对 遏 止 跨 界 滥 用 及 贩 卖 毒 品 等 各 项 禁 毒 政 策 的 了 解 。
研 讨 会 议 让 三 地 的 官 员 有 机 会 商 讨 持 续 加 强 合 作 的 方 法 , 并 建 立 打 击 药 物 滥 用 问 题 的 联 络 机 制 。 禁 毒 处 、 香 港 警 务 处 、 香 港 海 关 、 社 会 福 利 署 、 卫 生 署 、 惩 教 署 及 政 府 化 验 所 均 有 派 代 表 参 加 上 次 研 讨 会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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