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禁 毒 處 將 於 二 零 一 二 年 二 月 為 指 定 非 金 融 企 業 及 行 業 舉 辦 一 系 列 「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講 座 」 。
請 按 此 參 閱 詳 情 。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融 資 活 動 實 用 指 南 : 會 計 師 、 地 產 代 理 、 貴 重 金 屬 及 寶 石 交 易 商 和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供 應 商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融 資 活 動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 會 計 師 、 律 師 、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供 應 商
- 地 產 代 理 、 貴 重 金 屬 交 易 商 及 寶 石 交 易 商
貴 重 金 屬 及 寶 石 交 易 商 參 考 指 引
本 指 引 旨 在 協 助 貴 重 金 屬 及 寶 石 交 易 商 制 定 最 佳 做 法 和 程 序 , 以 防 被 利 用 作 清 洗 黑 錢 或 恐 怖 分 子 融 資 活 動 。 本 港 的 貴 重 金 屬 及 寶 石 交 易 商 應 採 納 本 指 引 。
附 錄 一
附 錄 二
防 止 慈 善 團 體 被 利 用 作 恐 怖 分 子 融 資 活 動 指 引
本 指 引 旨 在 協 助 慈 善 團 體 制 定 最 佳 做 法 和 程 序 , 以 防 被 利 用 作 恐 怖 分 子 融 資 活 動 。 本 港 的 慈 善 團 體 宜 採 納 本 指 引 載 列 的 各 項 建 議 。
附 錄 一
附 錄 二
附 錄 三
香 港 一 直 致 力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融 資 活 動 。 要 建 立 周 全 和 有 效 的 制 度 以 對 付 這 兩 個 問 題 , 各 政 府 部 門 、 私 人 機 構 和 國 際 組 織 必 須 互 相 配 合 , 發 揮 不 同 的 職 能 。
國 際 間 清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主 義 融 資 的 形 勢 不 斷 改 變 。 為 了 加 強 及 改 善 香 港 在 這 方 面 的 策 略 性 回 應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將 會 由 二 ○ ○ 八 年 十 月 起 , 代 替 保 安 局 禁 毒 處 , 負 責 統 籌 有 關 的 政 策 和 金 融 界 別 的 規 管 。
財 經 事 務 及 庫 務 局 作 為 全 面 統 籌 單 位 , 會 監 察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 特 組 組 織 ) 提 出 的 「 40 + 9 」 項 建 議 的 整 體 遵 從 情 況 。 保 安 局 禁 毒 處 則 會 協 助 監 督 非 金 融 界 別 和 非 牟 利 機 構 在 有 關 建 議 的 實 施 情 況 , 以 確 保 相 關 界 別 和 機 構 採 取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 恐 怖 分 子 融 資 活 動 的 措 施 , 符 合 既 定 國 際 標 準 。
立 法
香 港 設 有 有 效 的 法 律 和 金 融 制 度 對 付 清 洗 黑 錢 活 動 。 《 販 毒 ( 追 討 得 益 ) 條 例 》 ( 第 4 0 5 章 )是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活 動 的 主 要 武 器 。 該 條 例 旨 在 追 查 、 凍 結 和 沒 收 販 毒 得 益 , 防 止 毒 販 藉 清 洗 黑 錢 保 留 不 義 之 財 。 該 條 例 與 《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 ( 第 4 5 5 章 )同 為 香 港 反 清 洗 黑 錢 工 作 提 供 穩 固 的 法 理 基 礎 。 這 兩 條 條 例 曾 於 一 九 九 五 年 修 訂 , 使 毒 販 和 其 他 罪 犯 更 難 清 洗 和 保 留 非 法 得 益 。
當 局 在 二 ○ ○ 二 年 七 月 制 定 《 2002 年 販 毒 及 有 組 織 罪 行 ( 修 訂 ) 條 例 》 , 進 一 步 加 強 《 販 毒 ( 追 討 得 益 ) 條 例 》 和 《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 有 關 反 清 洗 黑 錢 的 規 定 。 其 中 一 項 主 要 修 訂 是 容 許 當 局 就 觸 犯 販 毒 罪 行 或 指 明 罪 行 而 被 捕 但 已 獲 或 不 獲 保 釋 人 士 的 財 產 , 發 出 限 制 令 或 抵 押 令 。 此 舉 有 助 防 止 被 告 在 當 局 進 一 步 調 查 期 間 處 置 或 隱 藏 其 財 產 。 另 一 項 修 訂 條 文 規 定 , 任 何 持 有 受 限 制 令 或 抵 押 令 管 制 的 可 變 現 財 產 的 人 , 須 向 獲 授 權 人 提 供 有 關 該 財 產 價 值 的 文 件 或 資 料 , 以 便 申 請 和 發 出 沒 收 令 。 當 局 亦 就 違 反 限 制 令 或 抵 押 令 的 情 況 制 定 罰 則 , 防 止 任 何 人 明 知 而 處 理 受 限 制 的 財 產 。 此 外 , 條 例 亦 訂 有 條 文 , 容 許 當 局 就 被 裁 定 觸 犯 清 洗 販 毒 黑 錢 罪 行 的 被 告 的 情 況 作 出 假 設 。 根 據 現 行 《 販 毒 ( 追 討 得 益 ) 條 例 》 , 法 庭 可 假 設 被 告 被 裁 定 觸 犯 販 毒 罪 行 以 來 所 持 有 的 財 產 均 屬 販 毒 得 益 , 而 被 告 人 有 責 任 證 明 情 況 並 非 如 此 。 經 修 訂 的 條 例 同 時 規 定 法 庭 就 被 告 在 沒 收 令 下 須 繳 付 的 款 額 訂 定 繳 款 期 限 。
在 打 擊 恐 怖 主 義 方 面 , 香 港 已 制 定 法 例 執 行 各 項 有 關 恐 怖 主 義 及 恐 怖 分 子 融 資 活 動 的 聯 合 國 安 全 理 事 會 (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 決 議 。 在 二 ○ ○ ○ 年 六 月 , 當 局 根 據 《 聯 合 國 制 裁 條 例 》 ( 第 537 章 ) 制 定 《 聯 合 國 制 裁 ( 阿 富 汗 ) 規 例 》 。 該 規 例 旨 在 執 行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第 1267 號 決 議 , 防 止 向 塔 利 班 提 供 資 金 及 其 他 財 務 資 源 , 藉 以 打 擊 恐 怖 分 子 的 融 資 活 動 。
在 二 ○ ○ 一 年 九 月 十 一 日 美 國 發 生 恐 怖 襲 擊 事 件 後 , 國 際 社 會 呼 籲 全 球 合 力 遏 止 恐 怖 分 子 融 資 活 動 。 香 港 亦 進 一 步 制 定 法 例 , 執 行 其 他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決 議 和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 特 別 組 織 ) 的 特 別 建 議 , 以 打 擊 恐 怖 分 子 融 資 活 動 。 《 聯 合 國 制 裁 ( 阿 富 汗 ) ( 武 器 禁 運 ) 規 例 》 在 二 ○ ○ 一 年 十 月 開 始 實 施 。 該 規 例 執 行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第 1333 號 決 議 , 規 定 各 國 必 須 凍 結 烏 薩 馬 • 本 • 拉 丹 及 與 他 有 關 連 的 人 和 實 體 的 資 金 及 其 他 資 產 。 該 規 例 已 在 二 ○ ○ 二 年 一 月 十 八 日 期 滿 失 效 。
當 局 在 二 ○ ○ 二 年 七 月 制 定 《 聯 合 國 ( 反 恐 怖 主 義 措 施 ) 條 例 》 , 其 大 部 分 條 文 在 同 年 八 月 開 始 實 施 。 該 條 例 全 面 實 施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第 1373 號 決 議 的 強 制 執 行 部 分 , 以 及 特 別 組 織 所 提 出 較 為 迫 切 的 特 別 建 議 。 該 條 例 明 確 禁 止 任 何 在 本 港 境 內 的 人 向 恐 怖 分 子 提 供 或 收 集 資 金 , 並 規 定 必 須 就 懷 疑 恐 怖 分 子 財 產 作 出 披 露 。
《 聯 合 國 制 裁 ( 阿 富 汗 ) ( 修 訂 ) 規 例 》 已 在 二 ○ ○ 二 年 七 月 開 始 實 施 , 以 執 行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第 1390 號 決 議 , 該 決 議 擴 大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第 1267 及 1333 號 決 議 先 前 施 加 的 部 分 制 裁 。
立 法 會 在 二 ○ ○ 四 年 七 月 通 過 《 聯 合 國 ( 反 恐 怖 主 義 措 施 ) ( 修 訂 ) 條 例 草 案 》 , 修 訂 二 ○ ○ 二 年 實 施 的 《 聯 合 國 ( 反 恐 怖 主 義 措 施 ) 條 例 》 , 以 實 施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第 1373 號 決 議 的 強 制 執 行 部 分 , 以 及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 特 別 組 織 ) 就 打 擊 恐 怖 分 子 融 資 活 動 提 出 的 若 干 特 別 建 議 。
《 聯 合 國 ( 反 恐 怖 主 義 措 施 ) ( 修 訂 ) 條 例 》 ( 修 訂 條 例 ) 在 二 ○ ○ 四 年 七 月 獲 得 通 過 。 修 訂 條 例 對 二 ○ ○ 二 年 制 定 的 《 聯 合 國 ( 反 恐 怖 主 義 措 施 ) 條 例 》 作 出 修 訂 , 使 聯 合 國 安 理 會 第 1373 號 決 議 及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的 特 別 建 議 得 以 全 面 實 施 。 修 訂 條 例 就 多 項 事 宜 作 出 規 定 , 當 中 包 括 凍 結 恐 怖 分 子 和 恐 怖 分 子 組 織 的 非 資 金 財 產 的 權 力 。 此 外 , 又 禁 止 任 何 人 在 懷 有 將 有 關 資 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用 於 作 出 一 項 或 多 於 一 項 恐 怖 主 義 行 動 的 意 圖 , 或 知 道 有 關 資 金 的 全 部 或 部 分 將 會 用 於 作 出 一 項 或 多 於 一 項 恐 怖 主 義 行 為 的 情 況 下 , 提 供 或 籌 集 資 金 ; 以 及 訂 明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與 海 外 對 口 單 位 交 換 財 富 資 料 及 情 報 的 法 律 架 構 。 修 訂 條 例 並 且 實 施 聯 合 國 《 制 止 恐 怖 主 義 爆 炸 的 國 際 公 約 》 、 聯 合 國 《 制 止 危 及 海 上 航 行 安 全 非 法 行 為 公 約 》 及 聯 合 國 《 制 止 危 及 大 陸 架 固 定 平 台 安 全 非 法 行 為 議 定 書 》 的 部 分 規 定 。
執 法
警 務 處 和 海 關 負 責 執 行 本 港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的 法 例 , 兩 個 部 門 於 一 九 八 九 年 成 立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 財 富 情 報 組 ), 收 集 及 分 析 可 疑 交 易 的 報 告 , 並 交 由 適 當 單 位 接 辦 調 查 工 作 。 財 富 情 報 組 亦 備 存 一 份 載 列 各 貨 幣 兌 換 商 及 匯 款 代 理 人 的 記 錄 冊 。 此 外 , 這 兩 個 部 門 更 與 律 政 司 在 偵 查 和 檢 控 上 緊 密 合 作 。
自 《 販 毒 ( 追 討 得 益 ) 條 例 》 和 《 有 組 織 及 嚴 重 罪 行 條 例 》 分 別 於 一 九 八 九 及 一 九 九 四 年 實 施 以 來 , 被 沒 收 並 已 交 付 政 府 的 資 產 總 值 4 . 7 2 億 港 元 。 截 至 二 ○ ○ 八 年 六 月 三 十 日 , 受 政 府 凍 結 並 有 待 進 行 法 律 程 序 予 以 沒 收 的 資 產 達 2 9 . 7 億 港 元 。
監 管 機 構
除 了 周 全 的 法 律 架 構 外 , 本 港 的 銀 行 、 證 券 、 保 險 、 期 貨 和 槓 桿 外 匯 業 均 已 確 立 完 善 的 制 度 , 對 付 清 洗 黑 錢 活 動 。 香 港 金 融 管 理 局、 保 險 業 監 理 處 、 證 券 及 期 貨 事 務 監 察 委 員 會 等 金 融 監 管 機 構 , 已 向 其 監 管 的 行 業 發 出 反 清 洗 黑 錢 指 引 , 規 定 業 界 在 備 存 記 錄 、 確 定 客 戶 身 分 和 舉 報 可 疑 交 易 等 方 面 , 必 須 遵 守 有 關 指 定 準 則 和 程 序 。 指 引 並 定 期 更 新 , 以 配 合 特 別 組 織 所 提 出 的 新 建 議 及 有 關 法 例 的 修 改 。
宣 傳 及 教 育
公 眾 教 育 和 宣 傳 是 有 效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融 資 活 動 的 重 要 一 環 。 禁 毒 處 自 二 ○ ○ 五 年 起 , 每 年 都 會 與 其 他 機 構 合 作 , 為 有 關 行 業 舉 辦 講 座 。 最 新 的 系 列 講 座 於 二 ○ ○ 七 年 六 月 和 七 月 舉 行 。 逾 2500 名 從 事 金 融 業 、 指 定 非 金 融 企 業 及 行 業 , 和 來 自 慈 善 機 構 的 人 士 , 出 席 了 15 個 分 別 為 這 些 行 業 而 設 的 講 座 。 講 座 內 容 包 括 最 新 清 洗 黑 錢 趨 勢 與 方 法 的 研 究 、 可 疑 交 易 舉 報 、 防 止 慈 善 團 體 被 利 用 進 行 恐 怖 分 子 融 資 活 動 最 佳 的 做 法 和 程 序 等 。 出 席 講 座 人 士 亦 討 論 了 國 際 間 反 清 洗 黑 錢 和 打 擊 恐 怖 分 子 融 資 活 動 的 最 新 發 展 , 以 及 有 關 規 管 金 融 機 構 和 指 定 非 金 融 企 業 及 行 業 的 事 項 。 禁 毒 處 將 繼 續 為 指 定 非 金 融 企 業 及 行 業 和 非 牟 利 機 構 舉 辦 相 關 活 動 。
禁 毒 處 與 聯 合 財 富 情 報 組 亦 攜 手 合 作 , 為 地 產 代 理 、 寶 石 及 貴 重 金 屬 交 易 商 和 其 它 界 別 , 製 作 了 一 套 互 動 式 自 學 教 材 。 該 套 教 材 包 括 一 只 唯 讀 光 碟 和 一 份 實 務 指 引 , 旨 在 向 這 些 行 業 人 士 灌 輸 關 於 清 洗 黑 錢 及 恐 怖 分 子 融 資 活 動 罪 行 的 知 識 , 並 讓 他 們 了 解 到 有 需 要 遵 從 客 戶 查 證 、 備 存 記 錄 和 舉 報 可 疑 交 易 的 規 定 。 教 材 同 時 載 列 了 與 這 些 行 業 有 關 的 可 疑 活 動 指 標 和 案 例 。
政 府 亦 製 作 了 宣 傳 短 片 , 說 明 清 洗 黑 錢 屬 違 法 行 為 , 並 鼓 勵 市 民 提 防 和 舉 報 清 洗 黑 錢 罪 行 。 此 外 , 又 印 製 了 載 有 有 關 信 息 的 單 張 和 海 報 , 派 發 給 市 民 。
電 視 宣 傳 短 片
海 報
– 地 產 代 理 、 貴 重 金 屬 交 易 商 及 寶 石 交 易 商 為 香 港 把 關
– 會 計 師 、 律 師 、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供 應 商 為 香 港 把 關
– 齊 盡 市 民 責 任 舉 報 可 疑 交 易 共 同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活 動 |
單 張
– 地 產 代 理 、 貴 重 金 屬 交 易 商 及 寶 石 交 易 商 為 香 港 把 關
– 會 計 師 、 律 師 、 信 託 及 公 司 服 務 供 應 商 為 香 港 把 關
– 齊 盡 市 民 責 任 舉 報 可 疑 交 易 共 同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活 動 |
國 際 合 作
《 基 本 法 》 訂 明 , 香 港 原 有 法 律 、 行 政 、 金 融 和 社 會 制 度 在 一 九 九 七 年 之 後 延 續 不 變 , 香 港 並 可 繼 續 參 與 國 際 組 織 。
香 港 自 一 九 九 零 年 起 加 入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財 務 行 動 特 別 組 織 ( 特 別 組 織 ), 是 組 織 內 的 活 躍 成 員 , 也 是 亞 洲 / 太 平 洋 反 清 洗 黑 錢 組 織 的 創 始 成 員 之 一 。 多 年 來 , 香 港 訂 有 有 效 的 法 律 和 金 融 制 度 對 付 清 洗 黑 錢 活 動 , 並 通 過 立 法 或 金 融 監 管 機 構 發 出 的 指 引 , 把 特 別 組 織 在 一 九 九 六 年 訂 定 的 《 40 項 建 議 》 的 絕 大 部 分 建 議 付 諸 實 行 。 《 40 項 建 議 》 是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活 動 的 國 際 標 準 和 措 施 , 適 用 於 世 界 各 地 。
香 港 積 極 參 與 特 別 組 織 所 有 重 要 論 壇 , 包 括 加 入 檢 討 《 40 項 建 議 》 工 作 小 組 。 其 後 , 特 別 組 織 於 二 ○ ○ 三 年 六 月 在 柏 林 召 開 全 體 大 會 , 採 納 了 經 修 訂 的 建 議 。
這 套 修 訂 建 議 訂 定 新 的 國 際 基 準 , 用 以 衡 量 全 球 各 司 法 管 轄 區 為 打 擊 清 洗 黑 錢 和 恐 怖 分 子 融 資 活 動 所 盡 的 努 力 。 香 港 已 ? 手 進 行 連 串 準 備 工 作 , 以 便 把 經 修 訂 的 《 40 項 建 議 》 及 《 9 項 特 別 建 議 》 付 諸 實 行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