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量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的申报及披露制度
简介
《实体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跨境流动条例》(第629章)(《条例》) 于2018年7月16日起生效,针对跨境运送大量货币及不记名可转让票据(「现金类物品」)进出香港的情况,设立申报及披露制度,以打击清洗黑钱及恐怖分子筹集资金的活动。
根据《条例》,经各出入境管制站抵港的人士,如管有总值高于12万港元的货币或不记名可转让票据(例如旅行支票),须在红绿通道系统下的红通道向海关人员作出申报。其他抵港人士或离港人士,在海关人员要求下,须如实披露。旅客可预先透过提交旅客资料电子表格(现金类物品)填写现金类物品资料,或填写纸本申报表。详情请参阅海关网页 www.customs.gov.hk/sc/passenger_clearance/instruments/index.html。
有关以货物形式进口或出口大量(即总值高于12万港元)属同一批次的现金类物品,须透过现金类物品申报系统,预先向海关作出申报。详情请参阅海关网页 www.customs.gov.hk/sc/cargo_clearance/instruments/index.html。
违例者可处最高罚款港币50万元及监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