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的

本条例的目的,是在个人资料方面保障在世人士的私隐,并保障个人资料得以不受限制地从已实施资料保障法例的国家和地区自由流入香港,这有助促进本港经济的持续发展。


适用范围

本条例适用于任何直接或间接与一名在世人士(资料当事人)有关的资料、可切实用以确定有关人士身份的资料,以及其存在形式令查阅及处理均是切实可行的资料。本条例亦适用于任何控制个人资料的收集、持有、处理或使用的人士(资料使用者)。


保障资料原则

第1原则 ─收集资料的目的及方式 订明须以合法及公平的方式收集个人资料,以及列明资料使用者在向资料当事人收集个人资料时,应向该当事人提供的资料。

第2原则 ─个人资料的准确性及保留期间 订明所保存的个人资料必须是准确和最新的资料,而保存期间不得超过实际需要。

第3原则 ─个人资料的使用 订明除非获得资料当事人同意,否则个人资料只可用于在收集资料时所述明的用途或与其直接有关的用途。

第4原则 ─个人资料的保安 订明须采取适当保安措施保障个人资料 (包括其存在形式令查阅或处理并非切实可行的资料)。

第5原则 ─资讯须在一般情况下可提供 订明资料使用者须公开所持有的个人资料类别,以及该等个人资料所作的主要用途。

第6原则 ─查阅个人资料 订明资料当事人有权查阅和改正其个人资料。


条例全文可于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公署网站下载。
网址为 http://www.pcpd.org.hk/sc_chi/data_privacy_law/6_data_protection_principles/principle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