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藥物條例》第 49D(1)條是一項訂有刑事制裁的一般禁止條文,禁止披露由檔案室或呈報機構備存的任何機密資料 (註一)記錄,或向任何人提供從該等記錄得到的資料,或容許他人取用任何該等記錄。任何人擬作出第 49D(1)條所述的行為,須確保該行為已取得第 49F 條訂明的同意,或該行為因其他理由屬合法。

為本計劃的目的,並在不影響其他情況下,如獲學生及其家長/監護人同意,指定濫藥者輔導中心可向檔案室呈報有關學生的吸毒情況。

所有向檔案室提供的資料,均絕對保密,只有直接參與檔案室工作的人員,才可取閱。這些人員必須遵守保密規則。




註一:「機密資料」指由檔案室或呈報機構所記錄關於某人的資料,而該等資料乃有關以下一宗或多宗事項—

(a)該人使用或被指稱使用危險藥物;

(b)該人被裁定犯有《危險藥物條例》所訂罪行;以及

(c)該人由於使用危險藥物而接受護理、戒毒治療或康復護理。